文章叙述了交警绩效考核,交警绩效考核调研报告相关文字、图片、最新资讯等各方面信息。

  归公安机关管理。

  专职负责管理高速公路通行秩序、在高速公路进行执法执勤、勘察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警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业务警种,是公安机关重要组成力量。

  管辖权限:高速公路交警对非高速公路没有管辖权,其只能在辖区内高速公路执法,同样的,其他公共道路交警对辖境内高速公路也没有管辖权。

  工作内容:高速公路交警日常工作为采集电子违法数据和事故勘察,在收费站和服务区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查处,例如涉牌涉证、盗抢车、走私车等。而公共道路交警以交通指挥、疏导、车辆管理为主。

  高速公路交警分两种管理模式:

  1、省管模式:“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管理上由省级公安交管部门直接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内设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警察总队内设立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速公路,下属各大队在人员编制、财政、绩效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管理,不受地方管辖;

  2、地方模式:“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警察队伍在编制和财政上由地方公安交管部门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警察总队内设高速公路直属支队或高速公路管理科。各地市公安交警支队下辖的高速公路大队在业务和绩效上归省公安管理,人员编制、财政由地方公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绩效考核主要是KPI,所以你要把你自己的岗位说明书找到,知道你的责权利,就是你自己该做啥工作,日常工作、关键性工作、可能晋升要求的素质,有这些就好写了吧,日常工作内容--做好,关键的指标都--完成或超过,晋升的要求-- 还需要培训或者学习的地方,内容自己填

  科三考官是属于交警大队管辖的,并且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有可能是交警,也有部分是车管所工作人员,主要持考试员资格证就能监考。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49条,考试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考试员资格证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考试员资格培训、考试工作,核发考试员资格证书。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考试需求合理配置考试员。

  一般快到年底的时候,很多车管所都会有业绩考核,部分安全员会降低科三人工评分标准,如果你不是犯严重错误,基本都不会给很差评分,因为学员的通过率也有可能影响到他们的收入。或许学员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报考科三,说不定更容易通过,当然报考科三,掌握熟练驾驶技能更加稳妥。

       县交警大队是管理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属县公安局下属二级机构,正科级行政机构。

       市交警支队是管理地级市行政区范围内的交通运行秩序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属市公安局下属二级机构,副处级行政机构,可以管理与指导市辖区、县的交警大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各项必要支出由各级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禁止任何国家机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将罚款数额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拨付经费挂钩,禁止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绩效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在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任何费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费用和收缴的罚款,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部门的审计、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信访工作,维护公安机关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根据《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信访问题排查调处制度,及时将可能形成信访事项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和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警种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和处理制度。

  对于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

  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不得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信访人;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资源,逐步建立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上级和下级公安机关信访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确定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登记信访事项,并受理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二)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按照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有关警种办理,或者自行办理;

  (三)协调办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向下级公安机关转送或者交办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交的办结报告进行审核;

  (六)对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书面答复或者告知信访人;

  (七)督促、检查、指导本级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的信访工作;

  (八)对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民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向有关部门转交并提出处理建议;

  (九)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加强、改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均有按业务分工承办职权范围内信访事项的职责,对信访工作机构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信访工作机构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反映的问题涉及刑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的,由法制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单位和民警违法违纪的,由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办理;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设立的专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公安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管辖

  第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民警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辖和处理。

  第十九条 地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

  省级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查请求;受理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的复查意见不服提出的复核请求。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地区的,由所涉及地区的公安机关协商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受理由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做好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关机关提出或者依照法定程序

  提出;

  (二)对属于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予以受理,并根据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

  (三)对属于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下级公安机关。对其中的重要信访事项,可以向下级公安机关进行交办,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信访事项情况;下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告知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自接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依法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信访事项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支持信访人的请求。其中属于公安机关原处理结论确有不当或者错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予以重新处理;属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应当督促履行职责;

  (二)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以及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虽然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对信访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

  做好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三)信访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公安机关改进工作的,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办结时限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对地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请求。省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核完毕,提出复核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公安机关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复查或者复核信访事项,主要以书面审查方式进行。

  经书面审查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由负责复查、复核的公安机关向信访人及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在请求复查或者复核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复查或者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督促原处理机关进行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复查、复核信访事项后,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督促、检查职责,全面了解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提交督促、检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

  (一)应当受理而拒不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反馈重要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五)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所督办的事项应当提出改进建议。

  收到改进建议的本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反馈改进情况。改进建议未被采纳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将改进建议提交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定后,责成被督办单位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将督办情况及在督办过程中发现的民警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复核意见的;

  (五)其他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在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上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复查意见,被复查、复核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规定第七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依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向公安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的信访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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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安全检查情况汇报3篇

  第一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水上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

  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面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及县政府

  “11.27”全县安全生产紧急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我局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制定了开展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全县交

  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此次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11月30日-12月15日期间,县交通运输局全面组织开展了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着重检查了辖区内所有客运企业、危货运输企业、全县渡口渡船及管养的县乡公路等,局属各单位也分别组织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2、12月10-13日,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分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开展了一次水上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组分别检查了长运公司及其两个所属客运站场,抽查了8部客车;检查了县运输公司、化工运输公司、联谊运输公司三家危货企业;检查了全县渡口渡船及县乡公路等。

  3、组织开展了全县机动车维修安全隐患大检查,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要求和目标,对全县辖区内的机动车维修厂维修安全隐患进行了初步的排查摸底。

  4、开展了全县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了全县1家客运企业和3家危货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设、使用、联网及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使用情况。

  二、安全生产落实比较好的方面

  (一)道路运输安全方面:

  1、县运管所对全县客运车辆和危货企业的“一车一档”建档和车辆从业人员网络信息表建档情况,GPS系统平台使用和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安全例会制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两个客运站场源头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检查情况:两个站场“三品”检查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出站登记人员均在职在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日志填写清楚;各企业GPS系统平台使用正常,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工作日志记录完善。

  2、县长运公司对公司所有营运客车、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全面审查,均符合要求;对车辆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建档,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建档完善。

  (二)农村公路桥梁安全方面:

  1、县公路分局、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加大了全县公路安全巡查力度,突出抓好了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路障,并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

  2、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组织人员对管养的公路桥梁及养护维修现场进行了一次专项安全生产大检查。

  检查情况:此次共排查县道133公里、桥涵30余座,覆盖所管养的全部县道,坚持做到排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从排查情况来看,各路段路况较好,无

  严重占道堆放现象,桥涵结构物基本良好,沿线安全设施、标志标牌完好。相比与往检查有较大改观的是,通过今年养护示范路的建设和农村公路安保工程的推进,

  城塘线麦斜至庙前段的中曾砖厂和庙前锯板厂占道堆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潭丘桥和横路岗桥的缺损栏杆得到了全面修复;对无栏杆的小涵洞均已设置安全警示

  桩,提醒过往司机和行人。

  (三)水上渡运安全方面:

  1、县交通运输局花费14.7万元对汽渡和汽渡码头进行了翻修。

  2、县渡口站加强了渡口渡船管理,对全县渡口渡船冬季渡运安全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全县渡口渡船均配齐配足救生、灭火设施,人员上下渡口有序,不存在违规、违章渡运现象,确保渡运安全。

  3、县轮渡站组织干部职工对县城渡口3艘渡船进行了除锈打漆,县城渡口界埠码头风雨亭建设基本竣工。

  4、渡口赣渡026船跳板进行了整修,费用近1万元。

  5、汽车渡口赣拖7518、赣车7001船和汽车渡口赣拖7516、赣车7003船到樟树船厂上坡维修,费用各近15万元。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1、公司所属赣D23216车后轮胎损坏严重;运输公司所属赣D22010车辆反光标志不全;联谊运输公司赣D23220后轮胎磨损严重。建议县运管所加强对3家危货运输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做好车辆安全性能检测,确保危货车辆安全设施设备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目前县乡道经常出现超大吨位大货车通行,对桥梁涵洞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近期发现时有从乐安戴坊装运瓷土的超大吨位货车运往高安,途经我县潭丘、

  七琴、桃溪、力江等乡镇路段,造成一座地处七琴路段X785K6+652处的唐古前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桥已经市公路局批准拆旧建新,另有2座桥梁也出

  现不同程度的损伤,这些装运瓷土的车辆货物总重量都达百吨以上,而沿线桥梁仅限载30吨,超负荷严重,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开展

  联合检查,重点加强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杜绝车毁桥断的事故发生。

  3、105国道村路段弯道急、新三线穿越村庄路段行人车辆较多易发生交通事故。建议管养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沿线村民出行安全。

  4、渡口存在驾驶与轮机混岗现象。建议县渡口站加强对渡口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分别配备好随船驾驶员和轮机员,杜绝混岗现象发生,确保渡运安全。

  第二篇

  一、基本情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安全方面的文件精神,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县水上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

  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于11月14日会同县海事处、县交警大队、县公路分局等单位组织人员开

  展了一次水上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检查组分别检查了长运公司及其两个所属客运站场,抽查了5部客车;检查了县运输公司、化工运输公司、联谊运输公司三家危货企业;检查了全县渡口渡船及县乡公路等。检查共发现2条一般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落实比较好的方面

  1、县运管所对全县客运车辆和危货企业的“一车一档”建档和车辆从业人员网络信息表建档情况,GPS系统平台使用和工作日志记录情况,安全例会制度、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以及两个客运站场源头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检查情况:两个站场“三品”检查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出站登记人员均在职在位、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日志填写清楚;各企业GPS系统平台使用正常,值班人员在职在位、工作日志记录完善。

  2、县长运公司对公司所有营运客车、从业人员资质进行了全面审查,均符合要求;对车辆消防设施进行了安全排查并建档,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建档完善。

  3、县公路分局、县公路所加大了全县公路安全巡查力度,突出抓好了等重点路段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除路障,并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和设置警示标志,确保全县公路安全畅通。

  4、县渡口站加强了渡口渡船管理,对全县渡口安全进行配齐配足救生、灭火设施,确保渡船适航。

  三、存在的安全隐患

  1、县长运公司长途车站、城东车站车辆进站口拐的较多,严重阻塞进站通道。建议县运管所加强客运站场管理力度,及时制止并杜绝拐的占道现象发生,确保客运安全,尤其是驻站运管员要全面负起监管责任。

  2、大部分乡镇将本墟镇“美丽乡村”建设广告宣传牌设置在沿线公路路肩范围内,对过往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隐患。按照《公路法》规定,非交通安全类标牌必须按规定设置在公路路肩和边沟以外,建议沿线乡镇尽快将此类广告宣传牌移至公路路肩和边沟以外的安全区域,以免发生事故,保障群众出行安全。

  第三篇

  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

  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以构

  建和谐交通为目标,先后开展了节日安全稳定整治、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回头看”、“平安交通”创建、“道路客运安全年”、“安全生产月”、“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安

  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机动车维修安全隐患大检查”“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等活动,进一步

  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双基”建设和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通过全局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

  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态势平稳,全县交通运输安全无事故。现将我局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一是我局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年初制定了工作计划和安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的目标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安全例会制度,每月组织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及各类事故典型案例。局属各单位也每月组织召

  开了一次安全会议,做到了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二是严格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安全

  管理“一岗双责”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安全工作中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已落实渡口县、乡村、渡工四

  级安全责任状,并签订县局与下属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把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抓生产必须抓安全”,做到安全工作与

  交通运输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验收,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责任人,有力地促进了交通运输安全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突出重点,通力协作,强化水上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

  一是加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三关一监督”,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管理规定,切实加强道路危货运输的

  市场监管。加强对班线客车乱线、乱班经营及途中倒客、无证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驾驶人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人货混装和普货危货混装非法违法

  经营等违章行为,严格落实执行卧铺客车凌晨2点至5点强制落地休息制度的规定,各运输企业GPS和3G视频监控平台使用规范、正常。强化驾驶人员、管理人

  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教

  育,企业坚持安全例会制度,各项会议记录完善。二是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船舶超载、非客运船舶载客及非法渡运现象,全县渡船适航、渡工适任,

  船舶证书齐全有效,消防、救生设备均按要求配备,确保了全县渡运安全。三是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安全监管。加大农村公路桥梁隐患排查力度,对危险路面、桥

  涵、易塌方路段进行了全面排查,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同时加大公路巡查,及时清理农村公路沿线路障,确保了全县农村公路桥梁安全畅通。四是狠抓了重点时段的

  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认真贯彻市、县安全生产会议和市交通运输局、县委县政府安

  全生产指示精神,狠抓了春运、“两会”、清明、“五一”、端午、汛期、“中秋、国庆”双节等重点时段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及高考期间考生的安全接送。在这些

  重点时段,我局都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安保方案,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在节假日及特殊时段由我局牵头会同海事、交警、公路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

  织开展全县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今年以来共开展交通运输安全检查22次,确保了交通运输系统重点时段无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大巡查,及时整治,全力排查交通运输安全隐患。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

  动。我局加强了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局属各单位也成立相应的

  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专人负责,紧密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周密安排部署,把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到位。二是扎实开展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结合“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的开展,于今年6月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组织开展了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各单位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自查。各单位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

  领域进行重点检查。据统计,在此次专项行动中,我局组织检查组3个,检查20人次,检查交通运输企业12家,查处一般安全隐患4处,现已全部整改到位。三

  是及时排查整改水上及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根据我县农村公路线长面广和渡口多的特点,我局在节假日或重要时段会同海事、交警、公路等部门并适时组织局属有关

  单位对危险路面、桥涵、易塌方路段、客运站场和渡口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共查出安全隐患6条,对排查出来能整改的隐患要求相关单位和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目前隐患已全部整改到位,有效遏制和防范了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发生,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

  (四)抓住载体,稳步推进,应急“双基”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顺利。

  1、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活动。一是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明确了目标任务,按照方案要求统筹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适时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自查。每年都组织局属各单位进行相互交流学习和检查,并对开展“双基”建设的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二是对公路、水路、城市客运和交通运输建设等领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文件进行梳理,进一步建立健全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法规体系。三是加强应急预案体

  系建设,对现有预案进行了全面评估,并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相继编制了《县交通运输局交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处置出租汽车

  和道路班线车客运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大量旅客滞留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交通运输局公路桥梁交通

  中断突

  绩效考核主要是KPI,所以你要把你自己的岗位说明书找到,知道你的责权利,就是你自己该做啥工作,日常工作、关键性工作、可能晋升要求的素质,有这些就好写了吧,日常工作内容--做好,关键的指标都--完成或超过,晋升的要求-- 还需要培训或者学习的地方,内容自己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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